减半征收 缓期缴费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    作者:王俊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      ]

减半征收  缓期缴费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十堰将对企业减半征收医保费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对市内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费不减征,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减征。

全市统一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此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应缴额的一半征收,即,单位医保缴费费率按4.5%执行(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

对享受减征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减征后的应缴部分可申请缓缴。缓缴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即,7月份补缴2月份应缴医保费,8月份补缴3月份应缴医保费,以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降低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不影响个人参保权益记录。

减征相关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代办,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