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          |     发布时间: 2023-03-30     |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各科室,各“两定”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1号)及《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十医保发〔2022〕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药品目录在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式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医保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

三、更新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将36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推进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确保患者在院期间能及时使用,及时报销。不得以增加病种医疗费用、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因素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四、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的构成:一是将新增33种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二是原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转乙类的3种罕见病用药,保留“单独支付”身份待遇;三是对原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转乙类的7种药品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按原“单独支付”药品待遇执行;四是原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未进行调整的药品(详见附件1)。

五、《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十医保发〔2022〕48号)文件中,十堰市原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过渡期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医保支付条件有更新的,按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履行“三定管理”,过渡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2)。

六、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