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和美容整形类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政策解读

索引号
MB1924133/2026-2949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医药服务科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17:19:1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理顺三类诊疗项目价格、统一医保报销标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合法权益,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和美容整形类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十医保发〔2026〕4号),现将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依据三份省级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泌尿系统透析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康复类、精神治疗类、麻醉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9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8号),结合十堰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实际,统一规范精神、器官移植、美容整形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项目

整合新增精神治疗、器官移植、美容整形三大类标准化新项目,同步废止原有内涵模糊、重复收费的老旧对应项目,厘清各项目操作边界,杜绝重复计费、拆分收费问题。

文件明确,诊疗过程中常规消毒、敷料等基本物耗全部包含在项目定价内,不得单独向患者收费;附件列明的移植耗材、整形假体、精神科专用电极等专用耗材,可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单独收取。

统一增设儿童加收、多部位/多器官加收、再次手术加收、特殊操作扩展子项等计价细则,同时明确团体心理治疗、器官分段移植、各类整形项目的计价基数与上限标准,收费规则标准化。

(二)分级设置全市最高指导价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限价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档定价,附件标注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只允许下浮、严禁上浮;其中美容整形类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统一标注为自费项目。

(三)明确各类项目医保支付属性

所有新项目统一标注甲类、乙类、自费三类报销规则:

精神治疗:如电休克治疗等基础诊疗设甲类、乙类,心理咨询、团体康复等列为自费;

器官移植:肝、肾、角膜等常规同种移植手术纳入乙类医保,儿童移植、异种器官移植、各类加收项目全部自费,并严格限定移植医保报销适应症;

美容整形:全部项目统一为自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工作落实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文件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计价单位、加收规则执行。

医疗机构需及时更新院内收费信息系统,精准完成新旧项目数据映射,保证计费准确;全面落实医疗价格公示、住院一日清单、价格投诉处置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主管部门持续跟踪监测辖区医院收费执行情况,严查超限价、违规加收、重复计费、耗材乱收费等问题。

四、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国家、省级发布新政策,遵照最新政策执行。

五、配套附件说明

文件配套8份明细附件,方便医疗机构与群众对照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