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十医保发〔2025〕1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规范转诊就医备案管理。近年来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日益上涨,异地就医人次、费用逐年上涨,基金支付压力较大,需要通过备案管理,提供精准结算服务。《通知》明确了我市参保人转市外就医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转诊备案办理流程,要求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转诊备案政策,及时为符合转诊政策的参保人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保障参保人得到及时治疗,要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参保人正确选择异地就医备案类型,引导参保人有序就医。
二是制定差异化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通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对异地长期备案、转诊和临时外出就医制定了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备案及转诊备案人员仍按原异地就医报销政策执行,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调整为先行自付20%(原为先行自付10%)后再按本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