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医保”,我局制定了《十堰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适用对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二级单位及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内容
管辖权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案条件
1、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对象;
2、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3、属于本部门管辖。
检查程序
第三章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保障行政检查程序和要求。
审查处理
文件规定对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机制,并对法制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公示
规定按照行政处罚公示制要求对给予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在处理后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