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全市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鄂医保发〔2026〕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级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单纯使用基本服务包的,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自然分娩(常规):
一级医疗机构:3300元/例
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例
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
(二)剖宫产(常规):
一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
二级医疗机构:5400元/例
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例
(三)其他: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使用基本服务包的参保人员,因其他特殊治疗、特需服务,以及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等,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难产、自然分娩转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在同级别支付标准基础上,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管理
(一)协议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经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后,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待遇落实、费用结算、数据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将使用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实现参保人员个人“零自付”的相关情况纳入签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二)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基本服务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须向符合条件、自愿选择使用基本服务包的参保人员主动告知政策内涵及特殊情形处理。不得将基本服务包内项目转为自费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费用,对于超出服务包范围的自费项目,应在使用前履行告知义务。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理确定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住院分娩“零自付”政策按时实施。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加强对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监测分析和全程监管,优化完善智能监管规则,依托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异常数据实行预警和核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多措并举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关切,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 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的通知(试行)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