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科室、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我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覆盖人群: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覆盖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床日付费标准
(一)住院总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进入DIP结算。
(二)住院总天数在31至60天(含6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250 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80 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30 元/日。
(三)住院总天数在61天以上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200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40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10 元/日。
三、结算方式
(一)住院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执行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床日付费标准含住院起付线。
(二)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产生的可报销金额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该次住院费用不予按床日付费标准结算,进入DIP结算。
(三)患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床日付费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参保患者只支付床日付费标准以内的应承担的部分。
(四)符合床日付费要求的病例,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结算平台按时申请结算。
四、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原文件同步废止。
五、做好结算系统改造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与医保结算系统软件公司做好对接,确保按时执行。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