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性精神病暂时按床日付费的通知(十医保发〔2023〕14号)

索引号
MB1924133/2023-7740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十医保发〔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14:52:18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 (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科室、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我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覆盖人群: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覆盖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床日付费标准

(一)住院总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进入DIP结算。

(二)住院总天数在31至60天(含6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250 /日;二级医疗机构 180 /日;一级医疗机构 130 /日。

(三住院总天数在61天以上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200/日;二级医疗机构 140/日;一级医疗机构 110 /日。        

三、结算方式

一)住院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执行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床日付费标准含住院起付线。

(二)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产生的可报销金额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该次住院费用不予按床日付费标准结算,进入DIP结算。

(三)患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床日付费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参保患者只支付床日付费标准以内的应承担的部分。

(四)符合床日付费要求的病例,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结算平台按时申请结算。

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原文件同步废止。

五、做好结算系统改造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与医保结算系统软件公司做好对接,确保按时执行。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