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方案,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结合我市推行的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现制定《十堰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方案》如下:
一、覆盖范围
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覆盖人群: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覆盖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床日付费标准
(一)住院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进入DIP结算。
(二)住院天数在31至60天(含6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320 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80 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30 元/日。
(三)住院天数在61天以上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240 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40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10 元/日。
三、结算方式
(一)住院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执行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床日付费标准含住院起付线。
(二)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产生的可报销金额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该次住院费用不予按床日付费标准结算,进入DIP结算。
(三)患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床日付费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参保患者只支付床日付费标准以内的应承担的部分。
(五)符合床日付费要求的病例,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结算平台按时申请结算。
(六)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自律
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控,制定相应考核细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出现拒收、推诿病人、放宽住院标准、分解、转嫁住院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要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将每种支付方式的收费标准、参保患者住院补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阶层监督。
(三)加强监管与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考核。对纳入支付方式改革的费用进行重点监管,对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检查、检验、治疗和所用药品、耗材的使用和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全程监测。将年住院率、转诊率、次均费用、总自费率、平均住院床日、重返住院率、住院人次比、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围进行监管与考核。
(四)做好结算系统改造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医保结算系统软件公司做好对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做好医保结算系统的改造,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