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工作服务质量,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聘请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监督员,凡符合以下条件,愿意履行监督员职责,遵守监督员纪律的公民均可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关注民生,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三)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履行监督职责相应的时间和精力;
(四)十堰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市医保系统行风建设和医保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二)采取公开监督、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医保系统行风建设和医保服务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记录,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基金监管、政策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和督促各经办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
(三)监督员可以直接向被监督部门负责人反馈意见与建议,或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意见与建议。
(四)发现医保服务中的典型案例,宣传经办人员服务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服务态度优的工作风貌。
(五)监督员按时参加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的行风座谈会,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和改善医保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聘任方式
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定机构、参保单位、新闻媒体、热心群众中选聘,按照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特邀等方式进行择优选聘。其中已经届满,但履职作用发挥良好且仍志愿参与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的监督员,优先作为选聘对象。具体选聘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填写《十堰市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监督员申请表》(附件),并于2024年6月26日24时前发至电子邮箱:494588948@qq.com。联系人:齐剑;联系方式:8660880,18971913174。
(二)组织审核
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各项必备因素,择优决定进入公示人员名单。
(三)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正式聘任为“十堰医保行风监督员”,颁发聘用证书。
四、聘用期限
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监督员聘期为2年,聘期内无报酬。到期后结合个人意愿,视工作情况可续聘。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以监督员身份从事其他活动的,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十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十堰市医疗保障能力作风建设监督员申请表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