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
(一)缴费基数标准
十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该基数标准自2023年9月1日启用,2024年6月30日截止。
1.单位参保。用人单位应如实为单位职工申报工资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个人缴费基数上限19500元的,以19500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个人缴费基数下限3800元的,以3800元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工资基数处于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与下限之间的,以申报工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7月和8月延用2022年度老基数标准已经缴费的单位无需补差。未缴费或需补缴往期费用的,从9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缴费基数标准。
2.灵活就业参保。参保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3800元为缴费基数,分两个档次进行缴费。2023年度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无需补差,未缴费或需补缴往期费用的,从9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缴费基数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缴费(无医保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月缴费: 304元/人/月
基本医疗: 3648元/人/年
大额医保: 100元/人/年
合计:基本医疗3648元+大额医保100元=3748元/人/年
(2)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缴费(有医保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月缴费:380元/人/月
基本医疗: 4560元/人/年(个人账户划拨:76元/人/月即912元/人/年)
大额医保:100元/人/年
合计:基本医疗4560元+大额医保100元=4660元/人/年
(二)缴费方式
处于职工医保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鄂汇办”APP、“楚税通”APP进行线上缴费,也可在线下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用人单位可在线下税务服务大厅缴费,也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缴费端口缴费。
二、城乡居民医保
(一)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二)参保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三)缴费方式
线下缴费: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件到线下税务服务大厅、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学校进行集中参保缴费。需要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可到银行网点打印缴费凭证。
线上缴费: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鄂汇办”APP等方式缴费。
(四)逾期参保缴费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除新生儿及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外,不再受理普通居民参保缴费业务。
三、政策业务咨询
市医疗保障局:0719-8629015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0719-8113035
各县市区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市本级
医保:0719-8629009 或 0719-8628019
税务:0719-8120895
茅箭区
医保:0719-8788292 或 0719-8768879
税务:0719-8887390
经开区
医保:0719-8319801 或 0719-8363651
税务:0719-8315926
张湾区
医保:0719-8529889 或 0719-8519938
税务:0719-8217529
武当山
医保:0719-5668068
税务:0719-5663608
竹山县
医保:0719-4230619 或 0719-4230555
税务:0719-4226839
竹溪县
医保:0719-2728398或 0719-2726689
税务:0719-2736981
房 县
医保:0719-3246019 或 0719-3246121
税务:0719-3225107
郧阳区
医保:0719-7206817 或 0719-7227010
税务:0719-7221250
郧西县
医保:0719--6226972 或 0719- 6233643
税务:0719-6236632
丹江口市
医保:0719-5228782 或 0719-5220247
税务:0719-5229930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十医保发〔2023〕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