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暨“三假”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索引号
MB1924133/2022-7718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17:20:59
发布机构
十堰市医保局
文号

十堰市张湾区定点医药机构

使用医保基金暨“三假”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2022年度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整治及“三假”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9月28日-9月30日对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岭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再次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确实存在串换项目情况:2021年5月20日参保人在该药房刷卡购药时,该药房将其它药品串换为口罩,数量1,金额2223元。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2223元,并给予违规金额二倍的罚款(4446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11月2日对湖北康通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堰市东岳路店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1050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4200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2日-11月3日对十堰国康国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岭路大药房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1120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4480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百三十六分店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10月22日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210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840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十堰市宏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红卫店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2年8月6日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140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560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十堰开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11月8日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140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560元)的处罚。

案例在已死亡人员仍然享受慢性病待遇整治中,我局调查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国药控股济安大药房连锁十堰有限公司红卫店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医保系统结算数据与该药房销售系统数据等调查,发现该药房2021年1月26日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药房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退回医保基金131.12元,并给予违规金额四倍的罚款(524.48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