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 调整公告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          |     发布时间: 2021-12-31     |     [      ]

十堰市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对原健康扶贫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 参保资助政策

已经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给予每人320元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过渡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已经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特困、低保、纳入监测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增加200元限额、健康扶贫补充险的33种门诊慢性病、住院减免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封顶线的倾斜性政策。

三、大病保险政策

已经脱贫的原建档立卡人员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各项倾斜性政策。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四、医疗救助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按70%救助,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五、托底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年度自付费用累计仍有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给予托底救助,不设封顶线。

六、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

对已经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重点人群和其他参保人员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经个人申请,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上救助政策,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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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医疗保障局:5214148

竹溪县医疗保障局:272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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