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2020-08-10     |     [      ]

一、事项名称市城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

二、办理地点: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限在市中医医院、国药东风茅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丹江口市精神病医院申报。

(二)结核病患者限在市西苑医院申报。

(三)其他门诊慢性病在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国药东风总医院中的就医医院申报。

(四)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极高危)、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可在市中医医院申报。

(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可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申报。

三、办理机构:指定医疗机构

四、政策依据:

  1.《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3〕73号)

2.《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流程》(人社发201584号)

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发201796号)

五、申请条件:

参加市城区职工医保参保满一年以上

六、办理资料:

(一)患者社保卡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三)近三年来与所申报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关的市城区最高级别协议综合医疗机构、与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具有国家重点专科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住院病历首页、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七、办理流程:

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经医院专家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次年1月起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并按规定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八、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九、承诺时限:自申报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服务电话:0719-8629015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719-8629005

    附件:《十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附件: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附件:  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