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城镇职工门诊(药店)特殊药品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2020-08-10     |     [      ]

一、事项名称:市城区城镇职工门诊(药店)特殊药品待遇申报

二、办理地点: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46-B57号

三、办理机构: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四、政策依据:

  1.《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750)

2.《关于将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人社发〔201770)

3.《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十医保发202049号)

五、申请条件:

参加了市城区职工医保需申请使用特殊药品的患者。

六、办理资料:

1.参保患者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如托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由市城区特殊药品定点医院审核确认的《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服务电话:0719-8629015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719-8629005

    附件:《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附件:  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药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