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     发布时间: 2021-11-09     |     [      ]

一、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我发现了疑似欺诈骗保人员或单位,我该向哪里举报,举报电话多少?

您好,发现疑似欺诈骗保人员或单位,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十堰城区参保人员在十堰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现了疑似欺诈骗保人员或单位可向十堰市医疗保障局举报,举报电话为0719-8629010。

三、举报欺诈骗保有奖励吗?奖励多少?

您好,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发[2019]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与奖励:

1.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

2.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3.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4.其他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查实金额的2%奖励,最低奖励为200元,不足200元的给与精神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

四、我的医保卡在医院里可以给亲属使用吗?

您好,医保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范围如下:

1.职工本人及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挂号费(普诊、急诊)、检查费、诊治费、药费(目录内和目录外)、药事服务费等医疗相关费用;

2.职工本人及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费用;

3.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以下药品、医疗用品的费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等);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计生用品。

医保统筹基金则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因病住院报销、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门诊特殊药品报销、居民门诊统筹等,仅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能给亲属使用。